2006年4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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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媳妇争遗产 法官巧断家务事
楚云 范华沈

  丈夫死后不到半年,离家出走已两年多的妻子阿英突然出现,把婆婆吴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的遗产。近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复杂的财产纠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阿英在四川与前夫生育一子小恒。离婚后,她把小恒带到慈溪范市镇,于2002年8月改嫁给了比她大10多岁的阿云。两人婚初倒也和睦,生育一子小峰。后来,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7月,阿英带着儿子小恒不辞而别。去年9月13日,阿云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肇事方赔偿阿云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万元,并留有两处房产。阿云死后,儿子小峰由吴老太抚养,阿云的所有财产暂由吴老太代管。
    在阿云死后不到半年,阿英却突然出现了,她携儿子小恒和小峰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儿子小峰的抚养权,并继承丈夫阿云死后留下的财产和房产。被告吴老太申请追加自己的其他两个儿子及一个女儿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案受理后,吴老太所在村170余位村民联名上书法庭,谴责阿英的不道德行为,而吴老太怎么都不肯把自己抚养了3年的小孙子交给自己的儿媳,她认为媳妇现在要孩子完全是冲着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来的。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承办法官力主调解,通过全方位、多途径做工作,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是阿云交通事故死亡所得赔偿款20万元,由小峰得74171元,小恒得23185元,阿英得16144元,余款归吴老太所有;二是阿英、小恒、小峰可继承的两套房屋份额转让给吴老太,三原告可得46500元现金,由吴老太当庭补偿给阿英和其两个儿子。此外,年幼的小峰由其母亲阿英抚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阿云的继承人为其母亲吴老太、妻子阿英、儿子小峰。继子小恒是否享有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相互继承遗产。本案中小恒随生母阿英与继父一起生活了2年,与阿云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阿云的遗产。
    本案中阿云死亡赔偿款是否系阿云遗产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款是公民因受侵害死亡后侵权方向其遗属的赔偿,是死者死后所得财产,属死者亲属的财产。死亡赔偿款虽非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予以分割。
    小峰、小恒的继承权由谁行使。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阿英作为小峰和小恒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行使二人的继承权。
    离家出走的阿英有继承权吗?
    阿英并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以上情节,所以她仍可以阿云妻子的身份继承阿云的遗产。